为促进我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执行行为,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如期完成,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制定目的
为了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紧迫感,明确办案责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执行异常情况时能够及时发出警示,确保执行异常发生时能及时,快速、高效处置。
二、遵循的原则
1、坚持依法执行和从实际出发相结全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司法解释和各项执行规定、政策,确保执行工作依法规范执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通过对执行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对执行人员进行合理调配,不断提高司法能力水平,出现执行异常情况时能够及时把控。
2、坚持及时高效原则。对执行异常情况应区分不同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对于执行异常情况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能处理的必须及时处理,对情况复杂或者条件不成熟暂时不能处理的,要主动说明情况,待条件成就时再行处理。对于执行情况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如不能及时处理,必须向相关领导书面报告。
三、 处置执行异常警示的办法
1、由执行局内勤对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及执行指挥平台实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案件出现执行异常情况,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并由承办人对执行情况进行处理。分管领导对异常情况处理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2、对于当事人反映执行人员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执行异常情况的,由接待人员做好记录并报告执行局长,由执行局长核实异常情况。查找存在原因,并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并责令责任人员限期处理。
3、院长要定期对执行人员是否存在消极执行进行抽查,监督,了解执行干警的工作情况和心里动态。对于可能发生执行异常的预见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四、责任追究
1、执行异常情况是由执行人员执行行为不规范造成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本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执行异常情况造成的后果影响到我院整体形象和声誉的,取消个人和所在部门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形追究纪律责任。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30日